公共绿地是一个城市发展的重要资源,需要广大市民的共同爱护。若为了一己私利擅自占用绿地,必将面临巨额罚款。近日,深圳龙岗坂田一男子就因擅自占用公共绿地,吃了一张3.96万的罚单。
10月17日,坂田街道执法队四中队在辖区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位于马安堂社区永香路与联光路交汇处一块公共绿地部分草皮不翼而飞,黄土裸露,绿地面积出现“缩水”。这一现象,引起了执法人员的高度关注,便立即拍照取证,展开深入查处。通过无人机航拍和人工巡逻跟踪等方式,最终锁定了违法当事人。
经查证,该行为属于擅自占用公共绿地,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相关规定,经测量占用面积为19.8平方米。坂田街道执法队遂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施工,于2018年10月25日前限期恢复原状,并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给予3.96万元的行政处罚(占用每平方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同时,鉴于罚款金额较大,坂田街道执法队组织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当事人书面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并已自觉缴纳罚款和完成复绿。
做询问笔录时,当事人表示:“我看这个绿地平时很少有人‘光顾’,我就打算圈起来进行硬底化,以后方便停车。没想到,一开工,就被执法人员叫停了。我保证以后再也不会为了自己的一点小方便去擅自占用公共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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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禁止擅自占用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执行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规定。在红线范围内施工以及设置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等,不得占用公共绿地。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绿地,或者占用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占用公共绿地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每平方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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